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英名译为: FOSHAN SHUNDE EXPLORATION , DESIGN & CONSULTATION ASSOCIATION,简写为:SED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顺德区注册,从事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加强行业联系,开展审图服务,发挥行业优势,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科技交流与协作,促进技术进步和勘察设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顺德区工商业联合会及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区立田路建筑设计大厦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对本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业内人士的对行业的发展进行理论研究;
(三)调查本行业的基本发展状况,广泛听取会员对行业发展的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政府与行业的关系,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行业合理化建议,反映行业的诉求;
(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宣传职业道德,制定行业公约,严肃行规行纪,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五)开展技术经济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收集、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行业不断发展;
(六)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业务,举办各种技术讲座,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开展勘察设计行业社会团体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勘察设计行业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宣传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方针政策。开展业内技术研讨、交流推广和咨询,开展建筑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均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经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主要负责人;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同意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必须为本协会会员;
(二)理事须经本协会会员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三)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五)决定新申请单位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除名,并报会员大会;
(六)表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监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五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0日第六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2年6月15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