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搞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质[2015]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我部组织修订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审查。2010年10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5日